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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出台意见 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2020-09-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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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供指引。

    《意见》围绕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处理、自首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追缴及退赔问题等9个方面作出50条具体规定,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应突出对组织、领导、指挥者以及其他发挥较大作用的管理人员、骨干人员的重点打击,要严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得因信访维稳压力或其他原因人为降低入罪标准,不能仅以行为人非法集资数额多少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防止扩大打击面。

    《意见》对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单位犯罪起诉。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

    《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特别注重对集资款的来源、用途和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能力的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经审核不得移送起诉。还对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涉案资产的先行处置等做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